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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 → 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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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1-10 21:14:41 阅读次数: 136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推荐房地产律师:吉建亮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解读:本条讲的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周转房。

  与《拆迁条例》相比较,主要变化有两点:一是搬迁费应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不再向承租人支付搬迁费。二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标准,由谁制定,未能明确,鉴于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上级政府没有新的规定的情况下,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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