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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 → 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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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1-26 13:26:23 阅读次数: 112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推荐房地产律师:吉建亮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解读:本条讲的是司法行政强制执行问题。

  本条废止了争议颇大的行政强制拆迁,对于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关于申请司法行政强制执行,与《拆迁条例》亦有重大变化,其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申请的时点的变化。《拆迁条例》中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的时点是当事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即可申请。而新条例明确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不搬迁,且在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方可申请强制执行,即在补偿决定生效三个月后方可申请强制执行。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或(并)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应在复议诉讼程序终结后,方可申请强制执行,此时点通常是在补偿决定生效半年后。

  二是申请人的主体发生了变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升为市、县级人民政府。

  三是明确了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材料。新条例明确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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