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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 → 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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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1-26 13:29:35 阅读次数: 102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推荐房地产律师:吉建亮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讲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既有不作为,又有乱作为,其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对比《拆迁条例》的相关规定,本条的规定更为详尽、准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部分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故其造成损失的,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观点可参看对第五条的解读,这里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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