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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 → 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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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1-26 13:38:59 阅读次数: 120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海推荐房地产律师:吉建亮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6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解读:本条讲的是施行日期及溯及力的问题。

  关于施行日期问题,因新条例是在2011121日公布的,故自该日起施行。

  关于溯及力问题,《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根据该条所确定的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则,故依《拆迁条例》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应适用原有的规定,不应适用新条例。同时根据该条所确定的“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可以具有溯及力的例外原则,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发,特别规定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即依《拆迁条例》等原有程序作出拆迁安置补偿裁决后,若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不得再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不可否认,新条例在某些方面还不够周全,还有不少值得探讨的地方,某些制度设计,可能还会引发较大的争论。但正如江平教授所言:社会进步需要妥协。对新条例存在的问题可以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总体而言,新条例在规范公权、保护私权方面有了较大突破,设计的主要制度是能推动社会进步的,是一部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充分反映了我国民主法治水平的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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