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认购书后由于买卖合同显失公平是否退还定金
【案情】:王姐妹于2008年10月26日来到某房产公司看房,售楼小姐宣称该房地利如何优势,而且购房者的子女读书书学费可享受七折优惠等等。王姐妹觉得很满意,当即签订了《认购书》,并各自支付定金人民币贰万元,各自购买了一套房。
2008年11月19日被告(房产公司)给原告(王姐妹)传真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文本,原告阅读后发现很多条款均显失公平,要求被告进行修改。被告答复:公司统一制作的合同不可能修改,你愿签就尽快,否则就要没收定金。王姐妹傻眼了,打开认购书一看,上面写着:购方已阅读并认可在现场展示的买卖合同文本,签订认购书后七日内支付首期款并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否则卖方有权没收定金。王姐妹以后多次找到售楼处,售楼小姐明确表示已没收定金。
几万元是王姐妹打工赚来的辛苦钱,自然不甘心就这样被吞了,找到律师,询问是否有可挽回的余地。律师发现很多条款显失公平,加重了买方的责任,减轻了卖方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因素导致合同不能签订的,卖方应该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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