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律师称:婚前父母出资贷款购房,属于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为了说明这个问题,请看下面的案例:2001年1月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为了帮助二人组建小家庭,甲的父母于2001年10月出资10万元,贷款购买房屋一套,产权人名字为甲,余款硐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分20年还清。2002年3月⒛日房屋交付,乙父母出资4万元进行了房屋装修,2002年5月28日甲与乙登记结婚,硐万元贷款由夫妻结婚后共同偿还,月还款3000多元。⒛“年3月二人因为感情破裂,甲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乙表示同意离婚,但坚持自己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且共同还贷,自己应该对房屋拥有权利。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她补偿给男方一定款项。法院认为,该房屋系甲的父母在甲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房产证登记在甲名下,父母支付首付款的行为,可视为对甲个人的赠与,该房屋的产权仍归甲所有。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故判决:诉争房屋归甲所有,甲向乙支付房屋补偿款11.5万元,剩余贷款由甲自行偿还。(1)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该出资属于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男女双方为了结婚欲购买房屋,在经济拮据叉无力筹集首付款的情况下,有经济能力的男女双方父母都会鼎力相助。在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这部分财产父母赠与意思表示真实,该财产应属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被纳人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内。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银行贷款, 上海房产律师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为夫妻共同所有,偿还贷款的钱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所以,在离婚时,该房屋应归婚前购买的一方所有,由购买方补偿给另一方已还贷款一半的房屋补偿款,通常情况下按一半核算,但不是绝对的。对于婚后偿还贷款部分的分割可以适当考虑按照双方的出资、贡献大小,但需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当平均分割,因为我国毕竟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平均分割也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三、二手房买卖决策(2)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的,该出资属于对夫妻双方的憎与。男女双方一旦结婚,就形成了婚姻共同体。在接受赠与时,双方是以婚姻共同体的形式出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力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妁,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可见,父母为结婚后的夫妻双方出资购买房屋,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给夫或妻一方,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需要强调的是,该条款的适用应首先确认赠与存在,并非只要婚后父母出资,就是与,在父母没有明确表示将钱款赠与夫妻双方时,不能单方面推定赠与,不能把前提条件作为结论来使用,否则,不利于保护父母的合法权益。 上海房产律师例如:父母持有夫妻双方出具的欠条,那么,该出资应为借款,而非赠与。本案中,甲的父母于⒛01年10月出资10万元为甲购买房屋,产权人名字为甲,乙的父母于⒛02年3月出资4芴元进行房屋装修,双方登记结婚的时间是⒛02年5月⒛日,由此得知,房屋首付款和装修款都是婚前驭方父母赠与自己子女的,应属个人财产。故法院判决,将房屋归甲所有,由甲补偿给乙房屋补偿款。该房屋补偿款中包括乙父母出资装修的哉,因为在双方离婚后,该房屋的最终受益人是甲,装修已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有其实际价值的,在房屋补偿款的计算中已经包括了乙父母出的装修款。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很常见,离婚时分房不仅关系到两个人,也关系到两家人。笔者建议,父母给未婚子女或已婚子女花销时不妨理智一些,明确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还是赠与夫妻双方的。否则,离婚时难以界定。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