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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买卖房产买卖 → 上海房产律师解释:交房时间怎样防范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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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律师解释:交房时间怎样防范陷阱?
来源: 上海房产律师网-吉建亮律师 作者:吉建亮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1-16 10:25:16 阅读次数: 122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交房时间怎样防范陷阱

房产销售合同一般都有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表述。这项约定条款是否合理,其附带注解是否明确,这一点购房人一般很容易忽略或不知其到底是何种含义。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依照此法,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应该说是正确的。但实际在房产交易中,现在有一些开发商却将此条款进行了延伸、扩张。比如有的合同对不可抗力做了如下的注解: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其他事故,及售房方所不能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交房延期的,销售方不承担责任。这样的约定显然是卖方对自己的免责范围规定得过于宽松,是违背法律原则的。售房方不能把开发商因自己的过错如对市场判断不准确、投资失误、项目设计失误,修改方案延误工期、资金不到位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力,同时也不能把应该预计到而没有预计到的季节影响、上级行为等因素归之为不可抗,从而免除自己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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