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试行)》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支取费用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支付凭证(仅为银行贷记凭证); (2)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字盖章的费用分摊汇总表; (3)按幢立帐、按户分摊的电脑数据。
其中,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支取活动经费备用金的,另需提交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和正、副主任印鉴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应当包括活动经费的用途、开支项目和限额);
业主委员会支付住宅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预付款的,另需提交施工承包合同;
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支取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另需提交加盖物业管理企业公章的物业维修、更新费用汇总表。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