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大爷出去遛狗,为了小狗小便的事,他和小区物业公司的保安争了起来。保安把李大爷推了一下,李大爷跌在地上手指骨折了,花了不少医疗费。出院后,李大爷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却说这个保安是他们请的临时工,还在试用期里,他为了这件事已经被辞退了,他们叫李大爷找这个保安赔偿。李大爷觉得是物业公司应当有责任,可物业公司却不承认。李大爷该怎么办呢? 律师解析:物业公司应当赔偿李大爷的医药费等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还是由这个保安承担责任关键看这个保安和李大爷之间的争执是否是在保安执行职务中发生的。在这起纠纷中,保安是为了小狗小便与李大爷发生的争执,显然这个保安是在执行物业公司所授予的管理和服务职责,与其职务有明显的关联。物业公司认为保安是临时工所以应由个人来承担责任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不管这个保安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工,都是物业公司与保安之间的劳动关系内容,与李大爷是没有关系的。所以只要保安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把李大爷推倒的,物业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