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区停车场、写字楼与住宅区共用停车场与车主或车辆使用人未明确约定为车辆保管关系,但停车场或者物业管理公司为其提供停放服务,或者单方声明为车位有偿使用关系的,认定双方构成车辆停放管理关系,停放期间,因其管理不善等过错造成车辆丢失或者损坏的,由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管理不善:
1、不按规定发放、查验停放凭证的;
2、停车场设施不完善的;
3、发现他人损坏或者盗窃车辆,未采取适当措施阻止和报警的;
4、未按公示的停车场管理制度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
5、其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停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已按规定查验相关凭证放行的,或者采取了适当措施制止他人盗窃、抢劫、损坏车辆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停车场或者物业管理公司与车主或者车辆使用人对车辆丢失或者损坏均有过错的,按双方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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