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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 → 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补偿的方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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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补偿的方式吗?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09-04 22:07:45 阅读次数: 31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1、拆迁补偿的方式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对于货币补偿的具体办法各地有所不同,许多地方对此出台了法规或规章予以规范。

  (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差价结算以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实质上是结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调换房屋市场价的差价,多退少补。相当于先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2、被拆迁人能自主选择补偿方式吗?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房屋被征收后,应当给予被拆迁人公平的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能获得征收房屋和调换房屋的差价,总之具体的补偿范围和方式可以在补偿协议中约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3、拆迁补偿须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并存吗?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有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拆迁人可以对被拆迁人予以货币补偿,也可以予以其房屋安置,并另付其调换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的差价,但并非一定要货币补偿与房屋安置两种方式一并实施。具体补偿方式由拆迁双方当事人在拆迁协议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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