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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 作为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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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如何?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11-27 21:51:15 阅读次数: 33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法律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售房屋时,应当在出售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这里是指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主要体现为房屋价款和付款方式的同等条件。

  二、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按规定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出租人在出售房屋前合理期限内应当通知您,否则您可以到法院起诉社,主张出租人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情况。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53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有的地方更加明确规定,房屋租赁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在此情况下,您无权主张出租人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可以向出租人提出赔偿。

  承租户的优先购买权成立的条件是“在同等条件下”,而在实际操作中,“同等条件”是难以达到的,也很难认定。在查阅资料后也没有找到具有足够证明力或公信力的说明,这给法官和卖主的自由度较大,你通过法律手段买到房的可能性较小。上海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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