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与房主签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处一套房屋,房屋成交总价为1000万元,买方计划贷款800万元购买。签约后买方向房主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在买方办理贷款过程中,“新国十条”出台,暂停第三套房的贷款,买方所购房屋恰属第三套房,无法得到银行贷款。于是双方协商改变付款方式和期限,但是不久,国家再次出台新政,限制外地人购买第两套以上住房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买方只得放弃购房,要求解除合同,因房主不同意退定金,买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解约并退还定金。 争议焦点:因国家新政原因致使房产不能过户,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买方是否可以要求退还定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规定,买方家庭住房套数已超过两套,属于限制办理房产过户的范围。新政导致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是买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如果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 法院判决:1、解除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卖方返还买方已交付的定金¥100万元。 律师点评: 法院认定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有效合同,为什么又作出不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这是因为根据法理,如果在合同成立之后,在履行的过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情事变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双方均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因国家出台新政策导致买方无法贷款,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情况,属于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属于合同情势变更,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