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通过中介居间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文件,约定房价款¥127万元,定金¥1万元,剩余房款于过户时支付。签约后买方仅付1万元定金,余款一直未付。房主起诉要求对方按约支付房款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一审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法院判决后房价持续低迷,买方坚持不付款。房主无奈再次向法院起诉,这次是要求解除合同。此时,房价已经开始大幅上涨,买方在庭审中态度大转变,由原来的不同意付款过户,转而要求继续继续履行合同,并承诺法庭可以当庭支付剩余房款。房主认为,买方的拒不付款的行为早已构成违约,符合约定和法定的解除合同条件,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争议焦点:法院曾经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买方逾期没有付款,现在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是否支持买方继续购房。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此案虽然经过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但买方在判决生效后经催告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及时支付房款,现在房主要求解除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1、解除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驳回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反诉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虽经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但最终又被判决解除合同,其关键原因是买方经催告后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付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当事人不能认为已经有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不管自己怎么履行法院都不能解除合同。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