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吉建亮律师
  >> 分 类 导 航
【房产买卖】
┝ 房产买卖
【拆迁补偿】
┝ 拆迁补偿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
【物业纠纷】
┝ 物业纠纷
【法院判例】
┝ 法院判例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涉外房产】
┝ 涉外房产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南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上海各区县公证处地址电话邮编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被闵行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购买动迁安置房存在什么风险 需注意哪些事项 ?
 产权人未签字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侵占他人房屋被卢湾法院判决迁出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房屋没有产权证时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业主的物业管理费该怎么交?
 物业管理费一般包含哪些收费项目
 买卖未通知物业,出现问题难维修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房产买卖房产买卖 → 如何认定房屋的交付使用和风险转移?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如何认定房屋的交付使用和风险转移?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01-03 21:47:26 阅读次数: 28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合同法第133条和135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的交付使用与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 

   房屋的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实践中的“交钥匙”即为房屋的交付使用。

   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9 规定,不动产房屋的所有权则从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时转移。

   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33条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现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应当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在现实实践中,房屋的交付使用,与办理房屋的产权转移手续往往不是同时办理。这就产生了房屋的“交付”与房屋的“所有权转移”两个法律事实,产生了房屋交付时间和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差异问题。

    风险责任的转移:风险责任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毁损、灭失。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五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上一篇:以什么时间确定房屋的交付使用?风险如何承担?
下一篇:房屋降价如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手机:13564447675 电话:021-58879631 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