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答复纳税人提出的拆迁原址重建房产其收入如何确认时,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应分两种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确认收入,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