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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宅基地房屋卖给非本村农民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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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卖给非本村农民买卖合同无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01-04 22:32:48 阅读次数: 16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根据我国实行房地合一制度,张某购买农村房产,不仅购买了宅基地上的房屋,还占用了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城镇居民与农民所签宅基地房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因合同所取得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房产增值部分,卖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返还,如果买卖双方对返还的比例和数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由人民法院依法确定。
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在补偿金额上,在评估价与市场价相差较大的情况下,双方的争执会非常激烈。总所周知,评估价与拆迁的价值相差相当大,因此作为出售一方应当尽早解决纠纷。如果在法院判决下达之前,一方已经取得拆迁了,应当及时告知法院,以便法院掌握房的实际价值,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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