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所有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首先有知情权和异议权,而知情权和异议权是指在已有房屋的土地上进行建设,与在没有房屋的土地上搞建设是不相同的,因为在已有房屋的土地上搞建设涉及到诸多权利主体的利益冲突,仅以“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并不能成为肆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法借口。因此,私房所有权人不仅应当有建设项目是否具有社会公益性目的的知情权,而且对非公益性质的建设项目的拆迁,有拆迁异议权。在欧美一些国家(包括我国香港地区),法律赋予私房所有权人对其认为不符合公益目的的建设项目立项提出否决的权利。
知情权即对拟批准或已批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批准政府部门或政府应当在一定时期内向社会不间断地公示,以让民众知道该拟批准或已批准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的权利。
异议权即对有关政府部门或政府拟批准或已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公共利益”即公益性有依法提出异议的权利,政府有依法接受异议的义务。
赋予被拆迁人以社会公益性目的的知情权和拆迁异议权,意义非常重大。房屋属于民众能够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中极其重要的不动产,通常被称这为“恒产”。房屋能否获得国家有效的、公平的保护,直接关系到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和信赖。本来公共权力机构的职责就应当是为其辖区的人民大众服务,而不是滥用职权,不能以损害被拆迁人财产利益为代价来满足商事主体的利益,更不能以损害民众的财产利益来谋取仕途升迁的资本。
因此上海著名律师认为真正实现被拆迁人的社会公益性目的的知情权和拆迁异议权,就应当对社会公益性目的的知情权和拆迁异议权行使中的权利、义务及程序和保障机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用国家强制力保证被拆迁人社会公益性目的的知情权和拆迁异议权的真正行使,使之落到实处。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