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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收受定金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买卖合同未订立如何索赔?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01-14 22:50:47 阅读次数: 18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根据该条,当收受定金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时,买受人可以获得的赔偿为“出卖人向买受人收受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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