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卖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订立合同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起诉前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买受人应当获得的赔偿为“买受人因出卖人迟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所遭受的损失”。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