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本站首页
|
房产买卖
|
拆迁补偿
|
婚姻房产
|
房产继承
|
物业纠纷
|
法院判例
|
法律文书
|
法律法规
|
涉外房产
|
诉讼指南
|
在线留言
>> 分 类 导 航
【房产买卖】
┝
房产买卖
【拆迁补偿】
┝
拆迁补偿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
【物业纠纷】
┝
物业纠纷
【法院判例】
┝
法院判例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涉外房产】
┝
涉外房产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南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上海各区县公证处地址电话邮编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被闵行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购买动迁安置房存在什么风险 需注意哪些事项 ?
产权人未签字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侵占他人房屋被卢湾法院判决迁出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房屋没有产权证时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业主的物业管理费该怎么交?
物业管理费一般包含哪些收费项目
买卖未通知物业,出现问题难维修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
→ 个人房产约定为夫妻共有的法律效力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个人房产约定为夫妻共有的法律效力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02-09 11:30:11 阅读次数: 28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适用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因房屋是否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影响其效力。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一方将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的,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有权撤销赠与。
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房地产律师
上海拆迁律师
上一篇:
离婚时不能分割的房产有哪些
下一篇:
离婚时怎么判断房屋的权属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手机:13564447675 电话:021-58879631 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