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决“一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房产”的问题,先要搞清楚夫妻共同房产的范围: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