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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纠纷物业纠纷 → 老太参加小区游园活动受伤 物业被判担责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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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参加小区游园活动受伤 物业被判担责两成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03-09 00:08:51 阅读次数: 24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据当代生活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梁渲晶)报道,今年1月23日,为了让业主热热闹闹迎新春,南宁一小区物业专门组织了游园活动。66岁的覃老太带着5岁的孙子一起参加游戏,不想在游戏中,覃老太摔了一跤导致骨折。谁该为覃老太受伤负责?覃老太认为,游园活动当天雨天地面湿滑导致她摔倒,小区物业公司应该负全责。康复后,覃老太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8万余元。近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定,覃老太自己对游戏危险估计不足,对受伤负主要责任。某物业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在选择活动场地环境存在过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身体逐渐康复后,覃老太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青秀区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8.2万多元。覃老太说,事发当天下雨且风很大,地面很湿滑,物业公司明知当天天气不宜开展大型户外游园活动,更不宜开展“两人三脚”的游戏项目,却没取消,而且没有对地面进行相应的防滑措施,也没有做到相应的提示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失。

物业公司说,他们所举办的游园活动是例行的迎新春活动,并非商业活动性质。活动当天,是在小雨停后开展的。而且,他们根据具体的情况,把每个活动的场地都安排在雨淋不到的地方,且安排了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讲解和维持秩序。覃老太与孙子要参加“两人三脚”游戏前,在现场维持秩序的工作人员已经进行过劝阻,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但覃老太执意要参加,从而导致摔倒。他们派有维持秩序的工作人员,已经做到了安全提示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组织的游戏属竞技活动,具有危险性。覃老太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该游戏潜在的危险具有判断力,理应知道参加“两人三脚”游戏的危险性,但其仍带着仅5岁的孙子一起参加,导致该事故的发生。因此,覃老太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某物业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活动选择在雨后举行,该公司虽主张活动地点是在干燥的地方,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某物业公司在选择活动场地环境存在过失,且未对此尽到了安全提示和保障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覃老太承担80%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20%责任。法院经厘定,确定覃老太的损失为3.5万余元,一审判定由某物业公司赔偿覃老太76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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