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不满物业服务能否以此来拒交物业费?日前,包河区法院给出了答案,该院对一起业主拒交物业费纠纷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董某给付物业公司拖欠的物业费。
董某系某物业公司服务的小区业主,从2009年1月起的物业费,董某一直未交。在诉讼中,董某辩称其从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对自己没有约束力;物业公司在实际履行中服务质量差,达不到服务的标准,如在电梯内张贴广告,停车位配备比例不够、附近设施开办饭店、会所,存在噪音影响等,物业公司未予以解决等。法院应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辩解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差,达不到服务的标准,不应交纳物业服务费,因双方对物业服务的项目、标准未进行详细约定,董某亦无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与约定的不符之处,董某以此作为拒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另外,董某辩解附近设施开办酒店、会所存在噪音问题,该辩解与案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董某认为权利受到损害,可另行提起主张,以此拒交物业费无法律依据。因物业公司已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被告理应支付拖欠的2009年1月至2010年12月物业服务费用3344元,并应预交起诉期间半年的物业服务费用836元。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