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本站首页
|
房产买卖
|
拆迁补偿
|
婚姻房产
|
房产继承
|
物业纠纷
|
法院判例
|
法律文书
|
法律法规
|
涉外房产
|
诉讼指南
|
在线留言
>> 分 类 导 航
【房产买卖】
┝
房产买卖
【拆迁补偿】
┝
拆迁补偿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
【物业纠纷】
┝
物业纠纷
【法院判例】
┝
法院判例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涉外房产】
┝
涉外房产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南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上海各区县公证处地址电话邮编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被闵行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购买动迁安置房存在什么风险 需注意哪些事项 ?
产权人未签字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侵占他人房屋被卢湾法院判决迁出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房屋没有产权证时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业主的物业管理费该怎么交?
物业管理费一般包含哪些收费项目
买卖未通知物业,出现问题难维修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房产买卖
→
房产买卖
→ 经济适用房需要具备什么申请条件、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经济适用房需要具备什么申请条件、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04-17 23:26:00 阅读次数: 30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需要具备什么申请条件
五城区(含高新区)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内;
2、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正式城镇户口;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以下(包括已购政策性住房)且无其他用途房屋。
在征地拆迁或旧城改造中选择货币安置、货币安置总额不超过35万元且他处无住房的低收入被拆迁家庭,具备以上(一)、(二)、(三)款条件者,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凡户籍属于我市农村,在五城区(含高新区)务工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的家庭可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内;
2、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主申请人户籍属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并在五城区(含高新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包括“新居工程”的安置房)及其他用途房屋。
二、申请材料
经济适用房申请材料
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查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户口薄查验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提供原件,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人员提供收入承诺。
婚姻证明查验原件及复印件。
婚姻证明查验原件及复印件。
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表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领取或网上下载。
居住证申请人为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社保缴纳证明申请人为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劳动聘用合同申请人为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提供原件。
三、资格申请审核流程
经济适用房资格审核流程
第一步
申请申请家庭持如实填写的《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或用工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提出申请。
第二步
街道办初审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经初审符合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在社区进行公示,录入、扫描资料进住房保障系统。
第三步
区级审核区房产管理部门通过住房保障系统对申请家庭租住公房情况进行审核。
第四步
市级审核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住房保障系统对申请家庭自有产权住房情况进行审核,通过比对公积金缴交信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对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第五步
资格确认经各部门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最终确认申请家庭申购资格,出具《成都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房地产律师
上海拆迁律师
上一篇:
房子没买成 还要付佣金? 法院:中介未尽如实报告义务不得要求佣金
下一篇:
房贷提前还款需要注意的问题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手机:13564447675 电话:021-58879631 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