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刘某和房东签了5年期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料到开店不到一年就赔光了家底。为减少亏损,他提前退租,不料惹上官司。近日,新疆沙雅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张某和丈夫都是上世纪60年代出生的人,近些年靠种棉花挣了些钱,在沙雅县买了一处商铺,想靠租金增加一些收入。
2015年11月,准备做手机生意的刘某看上了张某家的店面,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租期5年,每年租金4.4万元。若退租,要提前3个月告知房主。若一方违约,则按年租金50%赔偿对方。
2016年7月底,刘某经营的手机店生意不好,赔了近10万元,他决定退租,8月初,刘某打电话告知张某,合同满1年就退租该商铺,让张某做好转租准备,张某没回复。
11月1日,合同刚满1年,刘某搬空了商铺内自己的物品,将钥匙交还张某时,张某拒绝接受,并拿出《商铺租赁合同》,要求刘某支付下年度房租,并且说合同是5年期限,如果不再租可以转租,价格还是按原合同价执行,两人意见不合,刘某便不再联系张某。
两个多月过去了,张某联系不上刘某,遂将刘某告到了沙雅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合同,并给付2017年的房租费4.4万元、暖气费等各项杂费2100元、违约金2.2万元及空闲房屋带来的经济损失。
法庭上,刘某辩称,张某的租金太高,转租不出去,并且自己按合同约定提前3个月就已告知张某让其提前转租,不构成违约;自己的朋友要以3.5万元承租张某的商铺,张某不同意出租,房子空置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他承担。
沙雅县人民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接到案件后,对原告张某分析了当下房屋出租市场行情,并对被告刘某分析了合同的违约行为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同意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刘某向张某支付房屋租金、物业费、暖气费、垃圾清运费合计1.1万元,并协助张某于2017年2月28日之前以不低于3万元的价格对外转租,逾期未出租,刘某承担2000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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