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一般使用各省市建设厅制订的标准房屋预售或者买卖合同,该合同一般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清晰,但该合同范本只是指导作用,并不具有强制力,因此也有可能部分开发商会对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者另行起草合同文本,在签订时要引起足够的注意,必要时可以自已打印标准合同出来对照。下列条款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一)强迫性的合同条款:如不让购房人新添补充条款、将统一文本中很多空白部分填完整;
(二)开发商违约赔偿过低的合同条款,该种条款不能制约开发商违约;
(三)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如“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发生差别时,房价总额保持不变”;
(四)无限扩大不可抗力外延的合同条款:如“因施工问题造成延期交房,属不可抗力”;
(五)公摊面积模糊的合同条款;
(六)没有违约责任的合同;
(七)交房条件约定不清楚的合同;
(八)产权办理的时间不能明确的合同;
(九)配套设施不明确的合同:如承诺的配套设施没有明确承诺入住时是否能够使用;
(十)物业服务、车位收费约定不清的合同条款。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