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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 → 拆迁补偿有三种长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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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有三种长效模式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09-27 22:12:20 阅读次数: 26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我国城镇化建设目前面临的最棘手问题,即是因为拆迁征地的补偿导致的冲突。过去那种简单的完全货币补偿或者房产置换的模式起不到长效作用,满足不了被征地农民的多种发展需求,容易导致他们后续生活失去保障等社会问题。 
 

  从法理上看,造成这种局面有其必然性,原因在于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拆迁法来保障被拆迁者的利益。

  此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因其相关内容与物权法抵牾而导致非议,并最终在2011年1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通过后被废止。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土地与不动产。地方政府并不希望严格限定“公共利益”,因为目前多数拆迁征地行为都属于商业性质。利益博弈导致拆迁法难以出台。

  另一方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诸如“公平补偿”的表述过于笼统,容易留下暗箱操作空间。尽管第十九条规定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但由于开发商往往极力压缩补偿标准并将之转嫁到房价中,因而被拆迁户往往不同意搬迁甚至宁愿做“钉子户”。

  显然,这并不是新型城镇化的发展道路。新型城镇化,就是不但要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还要让农民享受到城市发展的成果。

  所幸各地政府在探索征地拆迁的补偿机制时,也涌现出了一些较好的做法,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种模式:

  广东“货币补偿与留地安置并行”模式,在给予了较高货币补偿的同时采用留地安置办法,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以潮州市为例,被征地单位除了得到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补偿之外,还可按被征地面积13%~15%的比例申请划留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发展第二、三产业。

  海南三亚、陵水的“主动拆迁与留物业安置”模式。政府在对被征地进行市场评估后,将征地补偿总费用和工作经费“打包”给村委会,由其成立股份制公司实行拆迁。公司在按照法定标准给予村民拆迁补偿后,结余费用由全体村民共享。同时借力海南大力发展旅游业的东风,按照征地总面积的8%给村委会优先安排留用地,扶持发展特色商业。

  河北邯郸经济开发区的“长期生活补贴”即“吨粮田”模式。被征地农民在得到国家规定的各项补偿及福利的基础上,每年还可以获得每亩两季粮食总产量1吨的实物或者等额经济补贴。补贴标准就高不就低,并且可由子孙世代继承享有。同时,积极为托管农村发展村集体经济项目,增加村集体的固定财政性收入。通过构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学有优教、病有良医、劳有多得、老有善养,确保让老百姓充分享受城镇化发展成果。

  以上三种模式,使得参与各方都受益。首先,政府不再是征地拆迁的主体,而仅仅以“裁判员”身份进行监督,有效化解了拆迁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矛盾,增进了社会和谐。其次,发展了村办企业,壮大了集体经济,引导老百姓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最后,不但让失地农民享受到实惠,还解决了就业问题,一举多得。

  不难看出,这也是各地政府以民为本、因地制宜的创举。如果说广东模式得益于经济发展的优势,海南模式着眼于建设国际旅游岛的商机,那么,河北邯郸“吨粮田”模式就抓住了“民以食为天”的心理,解决了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也更符合目前国内大多数农村的发展现状,可以说是一种创新。相信这对各地政府妥善解决拆迁征地难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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