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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房产涉外房产 → 涉外诉讼中的委托书、文书需要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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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中的委托书、文书需要公证认证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10-19 17:40:16 阅读次数: 22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构对本国的公证文书或发往本国使用的外国公证文书或其他公文书上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鉴的真实性给予证明的活动。认证是对公证而言,一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要在他国使用时,须办理认证。反之亦然。

  一、涉外公证、认证

  在国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向国内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只需对相关法律文书经过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

  在国外的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向国内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则应当先在其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对有关法律文书进行公证,然后再到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进行认证。

  二、涉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

  1、涉港的公证认证

  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2、涉澳的公正认证

  需要在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3、涉台的公正认证

  先将所需法律文书送台湾当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然后将公正副本寄回内地,由内地公证员协会对公正副本进行核证,经过核证的法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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