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詹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8元。2010年,物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物业收费新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6元。2011年,詹某诉请物业公司按新标准多收取的物业费290元。 法院认为: ①詹某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调整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程序与要求,该约定合法有效。 ②依《物权法》第76条第1款、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显属“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对该类事项决定,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公司现有证据显然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上述要求,其仅凭与开发公司重签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将物业费标准由原来的每平方米每月2.8元提高到6元,依据不足。判决物业公司返还詹某多收取的物业费290元。 实务要点: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对该类事项决定,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