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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房产婚姻房产 → 离婚时,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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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财产?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11-14 15:25:32 阅读次数: 23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婚后一起还贷房产证上可添加名字吗?
  2006年,29岁的闫女士与32岁的陈先生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两人在结婚时都已工作近10年,双方都有一定的积蓄,因此在结婚前,他们商定由陈先生出资缴纳首付款,后续按揭费用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婚房。由于当时是陈先生挑选的房子,因此该套房屋的房产证上只登记了陈先生的名字。
  去年,闫女士与陈先生之间因为小误会产生矛盾,险些让他们的婚姻亮起红灯。虽然经过朋友劝解,误会消除了,但闫女士心中还是产生了疙瘩:如果他们真的离婚了,那他们现在居住的那套当时一起购买的婚房,因为房产证上只有丈夫的名字,闫女士怕她将失去分割该套房屋的资格。
  为此,闫女士想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但丈夫不同意。后来经过多次协商,陈先生同意,为闫女士写了一份这套房子属于双方共有财产的证明。
  但闫女士还是有一些担心:她不知道这份材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她与丈夫离婚,凭借这份证明,她不知道能不能要求分割房子。为此,闫女士向华西都市报房产维权热线寻求法律援助。
  共同缴纳按揭款也可分割婚房产权或收益
  对于闫女士咨询的问题,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林方平律师认为,关于婚前房产离婚时如何分配的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林方平律师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为此,林方平律师认为,闫女士丈夫婚前用自己的财产购买了房子,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按揭贷款,但由于该套房屋产权登记在闫女士丈夫名下,因此假设双方离婚,则在双方就该套房屋的分割方式不能达成一致时,该套房屋应该归在其丈夫即陈先生个人名下。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按揭贷款,因此闫女士可以就双方共同偿还的房款及房产增值部分,要求其夫给予补偿。
  另据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冯荣律师介绍,我国房产权属实行的是登记制度,因此房屋房产证上的名字,在房产权属清晰、明确的情况下,房产所有人可以根据自身意愿自行处分该房产。也就是说,闫女士要求在房屋产权证上增加自己的名字,与丈夫一起成为该套婚房的房屋共有人,只要丈夫同意,则完全可以实现。因此冯荣律师建议,闫女士可以到当地房产登记部门具体咨询。同时,冯荣律师认为,闫女士丈夫所写的双方共有财产证明,是他们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因此具有法律效力。若他们夫妻一旦离婚,则闫女士可以将其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即便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也可要求丈夫对其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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