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和孔女士于2008年5月结婚,婚后夫妻俩全款购买了一套70平方米的商品房,房屋产权登记在王先生的名下。但几年后两人感情破裂,王先生承认有了外遇,要离婚。孔女士考虑后也同意离婚,但前提是把登记在丈夫名下的这套房产给12岁的儿子,王先生同意了。夫妻俩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房产归其子小王所有,同时约定由王先生抚养儿子。孔女士近日找到王先生,要求他将房屋过户到儿子的名下。谁知,王先生竟然变了卦。“我就这一套房子,给了孩子,我就没房了。我找专家也咨询过了,我给孩子房产是一种赠与行为,在过户前我随时可反悔。你要不信就起诉我,就是到了法院,你也打不赢官司。”孔女士闻听,心里顿时没了底儿。 律师点评 孔女士与王先生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归儿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该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为目的而设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应当遵守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 虽然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该条规定在此案中并不能适用。因为离婚协议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双方所签订的协议,而将房屋给儿子又带有抚养性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此案双方将房屋给儿子,就是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应遵守。 关于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除了上述离婚协议不能适用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情形,赠与人也不能予以撤销。比如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也不能任意行使撤销权。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