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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 → 补偿不到位一律不得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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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不到位一律不得强制拆迁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11-22 13:44:51 阅读次数: 15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摘要: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且拆迁过渡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的过渡费加倍支付。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过渡安置房交通应便利
  就依法规范农村征地行为,《通知》要求实施征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征地公告制度和程序,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解决,未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实施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失地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合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
  同时,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确需过渡安置的,要取得被安置农民的理解和支持,并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的过渡费加倍支付。安置住房应满足交通便利、环境适宜、配套齐全、质量合格、安全设防的基本居住要求,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
  补偿不到位不得强拆
  对于城镇房屋拆迁,《通知》提出各地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等规划要求,合理控制拆迁规模,科学安排拆迁进度。凡未按要求编制和公布住房建设规划、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城市,除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等涉及公共利益或公益性项目的拆迁外,其余项目暂不予审批拆迁。
  我省要求拆迁项目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未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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