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房产买卖需要准备的材料 外国、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申请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的,提交下列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产买卖合同(原件二份); 1、买卖双方提供身份证明(出示原件,交复印件二份); 2、拍卖的房地产,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 6、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涉外房产买卖手续办理流程 1、受理交易申请。 填写《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表》,提交登记证件,领取进件收据。 2、交易审核。 3、交易核准。 4、收费、转件(在登记中心发证或转区县房管局发证)。 三、涉外房产买卖需要遵循的原则 1、涉外商品房可在境内外销售,但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或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商务代表处的国家和地区除外。 2、涉外商品房应以向境外销售为主,其比例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房款以外汇或按外汇汇率结算。涉外商品房向境内销售,应以外籍人士、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商驻华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和居民个人为主要对象。境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不得购买涉外商品房,特殊情况需购买涉外商品房的,需经市、县(市)政府批准。 3、涉外商品房可以整幢、分层或分套出售。整幢房屋分层、分套出售前、房屋出售人应明确各分层、分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比例。 房屋分层、分套出售的,房屋出售人应在房屋出售前制订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报市县(市)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核准。 4、涉外商品房在竣工交付前可以预售。预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证; (二)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有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纸; (五)凡无地下室等地下设施的房屋完成地坪以下的基础工程;有地下设施的房屋已完成建筑安装投资额20%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由有监督权的开户银行出具证明); (六)工程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已确定。 5、涉外商品房可在竣工后直接对外销售。直接销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证; (二)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验收合格证书。 6、涉外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必须经市、县(市)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商品房外销许可证》。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