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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房产婚姻房产 → 离婚七年后,再主张分割前妻房产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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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七年后,再主张分割前妻房产未获支持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12-21 13:36:43 阅读次数: 19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维系了“七年之痒”夫妻关系的邹找法(化名),与前妻冯找法(化名)经法院调解离婚。岂料,七年后邹找法要分割婚姻存续期冯找法名下房屋,再次把冯找法和昔日的岳母习女士告上法院。近日,静安法院判决对邹找法之诉不予支持。
  1995年3月,邹找法与冯找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2003年10月,系夫妻关系的邹找法与冯找法经法院调解离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的1999年8月,冯找法及母亲习某购买了本市余姚路某号房产。但在邹找法与冯找法调解离婚中,双方均表示财产(包括房屋)由双方自行协商,不要求法院处理。涉及夫妻名下在闵行区一套住宅,经律师见证约定,归邹找法及女儿共有,冯找法放弃该房屋产权。同时,冯找法每月支付房屋按揭人民币1500元。离婚后,各自名下的车辆归各自所有。
  2010年1月,邹找法起诉到法院称,在2009年10月,自己才发现冯找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的1999年8月,冯找法与昔日岳母习某购买了本市余姚路某号房屋,认为该房屋系冯找法隐瞒,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调解离婚时未予以分割,遂要求分割该房屋。
  法庭上,冯找法辩称当初在离婚时,没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而邹找法自始自终是知晓该房屋的存在。在离婚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已协商处理,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认为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两套,涉及闵行区的房屋因产权登记在邹找法及女儿名下,且涉及到贷款等问题,故经律师见证自己不仅放弃产权,还负担一半的按揭贷款。而涉案房屋自己一直居住在内,这些邹找法是明知的,因系争房屋不涉及贷款及产权变更等问题,就没有经过律师见证。再者,冯找法认为与邹找法离婚已有七年之久,根据相关婚姻法司法解释,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邹找法超过了诉讼时效。
  昔日岳母习某辩称,涉案房屋的首付款系出售了其他房屋后所得,支付了房款。由于贷款原因才写了冯找法名字,实际贷款也有冯找法出资归还,表示不同意邹找法的房屋分割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在2002年4月27日,邹找法曾委托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涉及离婚非诉业务时,冯找法在该律师事务所做了涉及财产询问笔录表述:“余姚路的产权房,是婚后购买,产权人是我和母亲,现在在按揭剩余约11万元,购买的总价为46万多。”事后,律师又将该询问笔录复印交给了邹找法。2004年1月22日,邹找法承诺将归还冯找法在律师事务所的笔录。
  法院认为,首先邹找法委托律师对夫妻婚后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时,冯找法对夫妻财产状况作了如实陈述,说明该房屋的购买情况和产权登记状况。邹找法委托的律师也向法庭表示,将询问笔录内容告知并复印给了邹找法。邹找法以律师未告知笔录内容,对笔录中涉及夫妻财产情况不清楚,明显与事实不符。其次,离婚后,邹找法在2004年1月22日承诺将归还冯找法所作询问笔录,至此,邹找法仍称对笔录内容不清楚,难以使人信服。法院认定邹找法在离婚时,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状况是明知的,遂法院判决对邹找法之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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