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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房产婚姻房产 → 夫妻离婚银行反对 房贷使银行成"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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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银行反对 房贷使银行成"第三人"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1-09 18:36:16 阅读次数: 16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夫妻离婚,需要银行同意吗?这种说法听起来奇怪,但近日,王先生夫妻离婚,还真遇到了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却遭遇银行反对的情况。
  据法官说,夫妻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由两人协商处理。但是,因房产涉及银行房贷,也算是夫妻债务,未经银行这一债权人的同意,不能随意将债务转移给他人。据了解,银行反对,是因为担心凭妻子一方的经济情况无法独立偿还贷款,因此坚持要求夫妻二人即使离婚后,还要共同偿还银行贷款。
  事件
  夫妻离婚银行成“第三人”
  据叶女士起诉说,她十年前和丈夫王先生登记结婚,2002年,夫妻俩以叶女士的名义共同购买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沧湖东路的一套房产,2004年7月27日,他们拿到了房屋产权证。但是,近日,两人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闹到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因为他们夫妻二人共有的房产抵押在银行,涉及到银行贷款谁来还的问题,关系到第三方、即银行的利益,因此,刚开始法院虽然判决支持离婚,但对于房产如何分割,没有做出处理。
  据了解,在夫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二人2006年2月27日向一家典当公司借款16万元,用讼争房产作为抵押,现该借款已经归还。2007年4月19日,王先生用讼争房产作为抵押向第三人借款20万元,叶女士作为抵押物共有人也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债务履行期限到2022年4月24日,现已经还款两年多,还欠银行18万元。
  案件开庭时,夫妻两人都表示同意离婚。据了解,早在法院判决离婚前,其实他们夫妻已经签了一份离婚协议书。2007年3月19日,双方签了离婚协议书,约定讼争房产归原告,变卖后归女儿所有。但是,银行反对,据了解,因关系到房贷银行的利益,银行成为案件的“第三人”。
  离婚后还要共同还银行债务
  银行的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卢钦煌律师在法庭上说,夫妻分割财产原本跟银行没有关系,但是,叶女士起诉要求,由她单独偿还银行按揭贷款,而并非两人共同向银行偿还按揭贷款,减少了共同还款责任人,明显损害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银行反对由叶女士单独偿还银行按揭贷款。
  卢钦煌律师还说,王先生夫妻二人的离婚协议书不能对抗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就应该由夫妻二人共同向银行偿还债务。
  近日,海沧区法院一审认为,王先生及其妻子叶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履行,而且王先生在庭审中也同意讼争房产归叶女士所有。不过,他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借款20万元,现债务还没还清,王先生欲将债务转移,需经过银行的同意,由于本案中,银行明确表示不同意债务转移,因此,该债务仍需夫妻二人共同承担。
  因此,法官最终判决,夫妻二人共有的这套房产全部归妻子所有。但是,他们二人须共同偿还银行的债务。
  法官说法
  银行不同意债务不转移
  主审本案的海沧区法官认为,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只是对其人身关系的处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于离婚后要求分割。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依法有效,但是不能违反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即债务的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如果债权人不同意,则不能随意将债务转移给他人,因为债务的转移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而相对应的,债权的转移则只需要通知债务人,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债务人的利益。
  法官说,本案是典型的债务转移,因债权人不同意而无法实现。特别是银行房贷,涉及银行是否能按期收回贷款的问题,受到去年经济危机的影响,很多购房者无法按期支付房贷,导致信贷危机,促使银行加强了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查。本案中,银行认为妻子的经济情况无法独立偿还房贷,因此不同意将债务人由王先生变成叶女士。
  专家说法
  法规缺乏协调性导致一系列新问题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贷款购房或拿房产抵押贷款已成为普遍现象,但在离婚案件中对处于贷款状态的房屋的分割,由于婚姻法与合同法、物权法及担保法的规定缺乏协调性,导致一系列新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方面,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可以看出,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以夫妻双方协议的效力优先,在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分割。因此在依据婚姻法处理此类房屋时,极易出现将房屋分给无能力偿还贷款的一方,从而忽视了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这与合同法债务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的规定相悖。另一方面,如果不是贷款的一方取得房屋,还会与物权法、担保法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相冲突,可能造成银行贷款处于无担保的状态。
  对上述问题,银行应进一步完善按揭贷款手续,可以规定由夫妻双方在贷款及担保手续上签字,这样可以避免在夫妻离婚后银行贷款面临无担保的险境。其次,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在考虑对房屋的需要程度,坚持保护妇女利益或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的同时,兼顾保护银行的合法权益,实现两种利益在价值取舍上的相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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