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以前妻赵女士在离婚时隐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的事实为由,将赵女士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他认为该房产应为二人离婚前的共同财产,故要求取得该房产相应的份额。但顺义法院日前经审理后认为涉诉房产是用赵女士个人和儿子分得的拆迁款购买的,属于赵女士的个人财产,刘先生无权主张份额,故依法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刘先生称,2002年6月赵女士私下以二十万元的价格购买位于北京顺义某小区楼房一套。2005年11月赵女士隐瞒上述房产,协议与我离婚。2008年夏我才发现赵女士在离婚前取得上述房产,该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赵女士在离婚时隐瞒上述房产,应少分。我多次向其索要属于自己的份额,遭到拒绝,故起诉要求分割该房产的50000元归我所有。 赵女士辩称,我是用我和儿子的拆迁补偿款购买的原告所主张的楼房。离婚时也未向原告隐瞒该房产,而且刘先生也放弃了财产。刘先生起诉要求分割拆迁款时,法院将拆迁款判归我和儿子,没有原告的份额,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刘先生与赵女士原是夫妻关系。2005年11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但该离婚协议没有明确表示财产有哪些。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有一子。 2002年6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女士以自己的名义,用位于东城区某街的住房拆迁款二十万元购置位于北京顺义某小区内楼房一套。 另,刘先生于2008年向顺义法院起诉赵女士及其子,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该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了刘先生要求分得拆迁款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刘先生主张赵女士是用二十万元拆迁款购置的诉争楼房。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所诉争的楼房是赵女士用拆迁款所购置,刘先生也予以认可,而二十万元拆迁款经该院判决归赵女士和其子所有,刘先生未提供购买诉争房产有其出资的相关证据,诉争房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故对刘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原告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