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产商“挪用”了房产销售资料中承诺的公共车位,宁波市北仑区一住宅小区的19名业主状告房产商侵犯物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被“挪用”的公共车位和公共用地归小区业主共有。法律界人士称,这一判决与《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不谋而合。 2005年6月,宁波北仑区小港街道四方家园小区一号楼的19位业主向当地法院起诉,状告开发这个小区的房产公司。业主们称,当初销售房子时,房产公司在宣传资料中明确表示小区内有公共停车位和公共用地。但在房屋交付后,房产公司却把一号楼前约2000平方米的公共用地用围墙围起,“挪用”为旁边一家菜场的停车场。19位原告要求房产公司拆除围墙,确认公用设施用地和停车位归小区业主所有。 今年1月6日,宁波北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四方家园一号楼2000平方米的地块使用权归四方家园业主共有,房产公司必须拆除在该地块周围建造的围墙。房产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8月22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浙江法律界人士认为,这起诉讼的终审判决,与《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中的相关内容不谋而合,类似小区公共车位之类的物权以前大多被忽略,随着人们物权意识的提高,类似诉讼也会逐步增多。 据了解,《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有关住宅小区车位归属问题的条款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完)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