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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房产涉外房产 → 涉外房产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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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房产纠纷的处理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2-12 12:07:41 阅读次数: 16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几十年的风风雨雨,许多房屋自然损坏严重,有的结构发生了变化,还有一些产权也发生了变化。对属于民事权益方面的房屋纠纷,包括房屋典当、买卖、租赁、代管和其他侵权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去台人员和台胞要求回赎去台前出典的房屋,如果土改中已经处理或者典期届满后承典人已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不再变动;法律、政策规定可以回赎的,应予准许。
  去台人员和台胞所有的房屋已被他人侵占或者处分的,人民法院应本着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并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去台人员和台胞的房屋去台前委托公民个人代管,现在房屋仍旧由代管人或者代管人的继承人代管,如果去台人员和台胞要求解除或者变更这种代管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准许。
  我国与国外有关的一切房地产活动,可以从3个方面来认识:
  (1)主体涉外,指房地产经营主体或财产权益主体具有涉外因素。不仅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属于涉外房地产,而且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承租国内房地产情况,也属于涉外房地产,因为房屋及土地的所有和使用直接关联着涉外权益。
  (2)行为涉外,指房地产经营活动或经济活动的法律行为具有涉外因素。
  (3)标的涉外,主要指我国在国外享有所有权及承租权的房地产以及所发生的经济活动。
  一般来说,涉外房地产主要包括以下二个方面的内容:
  1.外向型房地产
  外向型房地产是指建造商品房向境外人士销售。
  它又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外销商品房
  二是中资直接在海外投资开发并在当地经营销售房地产。
  2.引进外资开发房地产
  引进外资开发房地产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充国内房地产投资的不足,从而以更快的步伐大力发展以住宅建设为主的房地产业。
  要继续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引进外资的步伐;同时更要注意引导外资在房地产上的投资结构,严格控制楼堂馆所等高档房地产项目的立项,积极引导外资向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住宅项目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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