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陈述: 林先生和张女士2009年登记结婚,林先生是家中独子。2009年8月,林先生与张女士以夫妻双方财产购买了别墅一套,位于昌平区某路,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林先生一人的姓名。2011年4月,林先生出车祸去世。 2011年6月,林先生父母二人找到张女士,要求收回房屋,张女士以自己对该房屋也有产权为由拒绝,并认为二老只能对林先生所有的份额继承。林先生父母拿出儿子一直放于其处的产权证,上面仅仅登记有林先生一人的姓名,所以他们认为这是林先生的个人财产,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对林先生其他遗产,双方当事人并没有争议,只对这套房屋的权属发生争议。张女士出具当初买房时自己的出资证明,认为房屋为她与林先生生前的共同财产,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主张,对林先生所有的该房屋份额即二分之一,由林先生父母、张女士三人各得三分之一。 法务解读: 根据《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为个人财产的,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本案所涉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林先生一个人的名下,但张女士可以出具出资证明作为证据以证明该房屋确为夫妻共有财产。因此,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林先生一个人名下,但也不能改变其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该房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就应先将另一方所拥有的份额除去再开始继承。本案中除去了张女士对该房屋的份额即二分之一,剩下的部分,由于林先生未留遗嘱且张女士与林先生父母属于同一顺位继承人,所以均分给三人。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