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吉建亮律师
  >> 分 类 导 航
【房产买卖】
┝ 房产买卖
【拆迁补偿】
┝ 拆迁补偿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
【物业纠纷】
┝ 物业纠纷
【法院判例】
┝ 法院判例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涉外房产】
┝ 涉外房产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南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上海各区县公证处地址电话邮编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被闵行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购买动迁安置房存在什么风险 需注意哪些事项 ?
 产权人未签字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侵占他人房屋被卢湾法院判决迁出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房屋没有产权证时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业主的物业管理费该怎么交?
 物业管理费一般包含哪些收费项目
 买卖未通知物业,出现问题难维修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拆迁补偿拆迁补偿 → 承租人虽与房主无约定,但装璜损失应由拆迁人补偿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承租人虽与房主无约定,但装璜损失应由拆迁人补偿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3-09 10:10:19 阅读次数: 13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我公司租借了三间街面营业用房,租期至明年12月底。前不久,房东书面通知我公司,说三间门面房已被政府批准拆迁,由于当初约定如遇动迁,租赁合同自然终止,故限期要求我公司搬走。来信请问:(一)房屋租赁合同怎样才算终止?(二)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拆迁人是否应安置或者补偿我公司?(三)是否可要求房东补偿我公司的装潢损失? 
回答:
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你公司与房东的约定,遇到动迁,房东有权解除租赁关系。《合同法》第96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如果你公司与房东约定了解除合同的通知期限,则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期限,房东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你公司解除合同。需要说明的是,只要符合解除条件,当房东的解除通知到达你公司时,租赁合同即告解除,无须再由其他任何机构确认。只有当你公司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房东解除合同的通知才必须等到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后方能确定其是否具有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你公司与房东之间属于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出租非居住房屋的关系。《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由于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如遇动迁,合同自然终止”的内容,且房东已经依法按约书面通知了你公司,故应认定属于“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况。按照上述规定,拆迁人只对被拆迁人即房东给予补偿安置,你公司不享有受补偿安置的权利。
租赁合同解除后,装潢问题分为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情况是,你公司与房东对合同终止后装潢问题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另一种情况是对装潢问题未作约定,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没有任何约定,即既没有约定装潢需要办理的手续,也没有约定终止合同时对装潢如何处理。此时,根据《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你公司无权要求房东补偿装潢损失;二是只约定了可以进行装潢,但未约定合同终止时装潢如何处理。这种情况下,要看你公司对装潢是否已经折旧完毕。如果已经折旧完毕,房东可以不给予你公司装潢补偿;如果尚未折旧完毕,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可对尚未折旧完毕部分的装潢进行鉴定和评估,然后房东对你公司作适当补偿。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上一篇:动拆迁补偿款怎么拿?为你解答有关补偿规定
下一篇:如何确定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手机:13564447675 电话:021-58879631 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