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黄某系某干休所离休老干部,2000年10月,黄某与发妻林某共同参加房改,从所住的干休所购买房改房一套,房屋所有权性质为“私产”,并办理了房产证号。另外,两人共同积攒了存款数十万元。2002年6月,林某因病去世,胡某以照顾黄某生活为名要求再婚,但婚后并未悉心照顾黄某。2008年5月,黄某因病去世,其四子女找到继母胡某商量黄某遗产继承之事。胡某不仅声称黄家的存款已经全部用完,而且还自称持有黄某的“遗嘱”,将黄某与其发妻林某共同所有的房改房单方面遗赠给她甚至阻挠黄某四子女进入该房。随后还将四子女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她拥有该房产的十分之六份额,黄家四子女各占十分之一;根据旧房子拆迁时的评估价793500元,给付黄家四子女每人79500元。黄家子女提请反诉,认为胡某所持遗嘱造假,要求被告胡某依法丧失对其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并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物质财产损失费50万元、精神文化财产损失费50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属于遗产继承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黄某留有遗嘱,该遗嘱在未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时,应按照黄某的遗嘱继承。如经法院审理,认定该遗嘱的内容或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是黄某在受威胁或欺骗的情况下所立,则该遗嘱将被判为无效。遗嘱被判无效后,应按法定继承。 按照法定继承,各方应得的份额如下:林某去世后,涉讼房屋的一半归黄某,另一半由黄某和四个子女继承,即黄某占涉讼房屋的6/10,四子女占4/10。黄某和胡某再婚后,因为该房屋属于黄某的婚前财产,所以四子女继承林某的那4/10份额,胡某无权分割,只能和四个子女平均分配属于黄某那6/10的份额。这样,至本案起诉时,按照法定继承,四个子女应占涉讼房屋的22/25的份额,胡某应占涉讼房屋的3/25的份额。 胡某一人独占房屋,不让子女进入,侵犯了四个子女的继承权和财产权,子女有权要求法院按照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来分割该套房产。至于子女起诉胡某丧失继承权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只有当有证据证明胡某有上述行为之一时,法院才会判决胡某丧失继承权。另外,子女提出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都一定要有相应的、确凿的证据,否则,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