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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买卖房产买卖 → 房屋买卖程序及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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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程序及税费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3-27 16:36:49 阅读次数: 16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 提交证件(房屋建设单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购买方为个人应提交的资料:
  1、 买卖双方申请书
  2、 购房合同书
  3、 发票(原件)
  4、 平面图(红线圈界、开发公司盖章)
  5、 买方身份证复印件
  购买方为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买卖双方申请书
  2、购房合同书
  3、发票(原件)
  4、平面图(红线圈界、开发公司盖章)
  5、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 1、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提交证件中路名门牌不统一者,应由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二、 工作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 税费标准
  1. 税费交纳以交易成功为依据,如交易成交价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以评估价格作为交纳税费的依据;
  2. 2000年6月1日(以签定购房合同日期为准)前购买房的,按成交价的1%计征交易手续费,由买卖双方各交纳二分之一;自2000年6月1日起(含6月1日)新建商品房买卖,由卖方的成交价的0.5%交纳交易手续费;
  3. 1997年10月1日前购买商品房,按6%计征契税;自1997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购买商品房,按3%计征契税(本备注第4、5项所列情况除外);
  4. 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购买自用普通商品住房,暂按1.5%计征契税;
  5. 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购买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住房),在2000年底前免征地契税;
  6. 出售商品房给个人的,由买方按5元交纳印花税,出售商品房给单位的,由买方按5元+万分之五交纳印花税。
  持证房屋买卖的办理程序:
  一、 提交证件
  1、房屋所有权证
  2、评估报告
  3、房屋买卖合同
  4、买卖双方申请书
  5、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卖方为单位的应提供: 国有企业出具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集体企业出具职代会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证明 其他企业出具章程及企业权利机构的决议
  备注:
  1、 该类持证房屋买卖不包括已购公房出售
  2、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购买私房,应出具房产局的批文
  3、 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公证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凡提交证明中路名门牌不统一者,应有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二、 工作时限:符合规定条件、手续齐全的,自收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 税费标准
  买方 卖方
  契税 印花税 测绘费 营业税 手续费 印花税
  6%
  3%
  1.5% 5元+万分之五 每平方米0.16元 5.5%差价×5.5%
  免征 1% 万分之五
  备注:
  1、税费交纳以交易成交价为依据,如交易成交价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以评估价格作为交纳税费的依据;
  2、2000年8月16日(以签定购房合同日期为准)以前持证房屋买卖,由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5%交纳手续费;自2000年8月16日起(含8月16日),持证房屋买卖(不包括已购公房出售)由卖方按成交价的1%交纳手续费;
  3、1997年10月1日前购买房屋,按6%计征契税;自1997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购买房屋,按3%计征契税(本备注第4项所列情况除外);
  4、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暂按1.5%计征契税;
  5、自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6 、1999年8月1日起(含8月1日),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及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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