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城东区业委会主任的杨XX在世纪城5区北侧的道路上,遭到不明身份的男子殴打,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偏重)。杨XX通过诉讼讨回公道,杨爱秋起诉称,世纪城物业公司的保安没有阻拦,也不理睬我的求救,没有尽到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管理任务,物业公司应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和经济损失费共7万余元。世纪城物业公司坚持认为该公司没有任何责任,因为案发地是市政道路,保安没有上前救助的法律义务,只有道德义务。 市一中院终审认为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安看到杨爱秋被打,未上前制止。物业公司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杨XX终审获赔1千元。法官解释说,世纪城物业公司作为从事包括保安服务的物业管理服务这一社会活动的单位,在物业合同约定的保安范围之外的其能够发现并控制侵害的合理区域内,仍负有一定的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而杨爱秋受侵害的地点,即属于此等区域。 由于杨xx被打的地点处于市政道路上,并非在物业管理范围内,她能获赔,在于一中院的判决突破了长期以来大家所持有的保安只在小区内负责的观念。判决中指出,在物业合同约定的保安范围之外的其能够发现并控制侵害的合理区域内,保安仍负有一定的对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