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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业纠纷物业纠纷 → 女业主命丧家中 家属告物业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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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业主命丧家中 家属告物业担责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4-18 21:24:41 阅读次数: 15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深圳一名业主命丧住宅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在全国是先例,对小区安全建设有警示作用。
  “东海花园命案”受害人之母认为该花园的物业管理处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导致凶手钟XX使用过期的《装修出入证》进入该花园,将其女儿杀害。她遂将物业管理处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近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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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避免物业纠纷
  昨日(12月22日),福田区法院一审判决:东海花园物业管理处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案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
  受害人之母 状告物业管理公司索赔500余万元
  今年7月,受害人郑XX之母、50岁的钱女士将东海房地产公司、XX良行房地产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良行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东海花园管理处、凶手钟XX一起告上了法庭。
  钱女士诉称:小区保安员未查实钟XX的出入证,也未进行登记就予放行。致使钟XX得以顺利进入郑XX居住的房屋,实施抢劫杀人。由于其过失导致郑XX被杀害,该管理处的行为已构成侵权,XX良行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东海房地产公司为东海花园装备的监控设备陈旧落后,且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不当,也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她遂将上述两公司、管理处和杀人犯钟XX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97万余元,以及因侵权行为导致的近3年的可预期收入损失500万元。
  管理处 只对公共区域负安全保障义务?
  今年9月15日,福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XX良行公司和东海花园管理处共同辩称:管理处对郑XX私人物业内的人身、财产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只对公共区域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管理处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已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其未登记出入证的不作为行为与郑XX被害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他们请求法院驳回钱女士的诉讼请求。
  东海房地产公司辩称,该公司委托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机构进行物业管理,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任何过错。
  而钟XX对钱女士起诉的理由和要求没有异议,但没有能力赔偿。
  法院判决 管理处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钟XX侵害了郑XX的生命权,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由于无证据证明钱女士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其不属于侵权法意义上的被扶养人,其请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钱女士因女儿被杀害受到精神损害,其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钱女士请求钟XX赔偿郑XX预期可得收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以适当的方式核实钟的身份是否真实,即同意其进入住宅楼内,系属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过错。故东海花园管理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某种危害后果的发生之间,存在有相当因果关系。法院判定东海花园管理处对钟XX应承担的赔偿额的3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XX良行公司依法应对东海花园管理处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XX良行公司及东海花园管理处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后,享有向钟XX进行追偿的权利。
  法院认为,XX良行公司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钱女士未能举证证明东海房地产公司选聘不当,东海房地产公司对于郑XX的死亡没有过错,故钱女士请求东海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钟XX赔偿钱女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9.3万余元。东海花园物业管理处对钟XX应承担的赔偿额的30%即17.7万余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XX良行公司对东海花园物业管理处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钱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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