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吉建亮律师
  >> 分 类 导 航
【房产买卖】
┝ 房产买卖
【拆迁补偿】
┝ 拆迁补偿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
【物业纠纷】
┝ 物业纠纷
【法院判例】
┝ 法院判例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涉外房产】
┝ 涉外房产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南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上海各区县公证处地址电话邮编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被闵行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购买动迁安置房存在什么风险 需注意哪些事项 ?
 产权人未签字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侵占他人房屋被卢湾法院判决迁出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房屋没有产权证时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业主的物业管理费该怎么交?
 物业管理费一般包含哪些收费项目
 买卖未通知物业,出现问题难维修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婚姻房产婚姻房产 → 住房公积金离婚时可以依法分割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住房公积金离婚时可以依法分割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4-24 09:50:03 阅读次数: 116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夫妻离婚后对在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能否再次要求分割?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宣判一起这样的案件,法院最终确认婚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作出了分割。
  据介绍,2003年9月1日,原告王女士与被告张先生通过法院诉讼判决离婚,双方对各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均只字未提。王女士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同年12月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近王女士得知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自己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也应该属于共同财产,因此再次起诉要求分割张先生的住房公积金。而被告张先生认为公积金是单位补助给自己的,属于专项补贴,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提出反诉,提出如果分割住房公积金,对原告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也应该一起计算平均分割。原告同意被告的反诉意见。
  庭审中,张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其所在单位的书证,证明截至2003年8月,张先生名下公积金总额为27311余元。王女士也向法庭提交了其所在单位的书证,证明截至2003年8月,王女士名下公积金总额为4443余元。
  据此,东城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由所在单位代扣代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后对该部分财产应予以分割。最后判决原告王女士分得被告张先生名下住房公积金13655余元;被告张先生分得原告王女士名下住房公积金2221余元。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上一篇:协议离婚后反悔 要求分割房产法院不支持
下一篇:离婚分割房产 房价飞涨再引家庭大战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手机:13564447675 电话:021-58879631 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