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吉建亮律师
  >> 分 类 导 航
【房产买卖】
┝ 房产买卖
【拆迁补偿】
┝ 拆迁补偿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
【物业纠纷】
┝ 物业纠纷
【法院判例】
┝ 法院判例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涉外房产】
┝ 涉外房产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南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上海各区县公证处地址电话邮编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被闵行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购买动迁安置房存在什么风险 需注意哪些事项 ?
 产权人未签字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侵占他人房屋被卢湾法院判决迁出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房屋没有产权证时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业主的物业管理费该怎么交?
 物业管理费一般包含哪些收费项目
 买卖未通知物业,出现问题难维修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涉外房产涉外房产 →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中外合作企业应注意问题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立中外合作企业应注意问题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4-28 10:42:20 阅读次数: 10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其土地使用权作价金额应由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按提供土地时的市场价格作价确定。其评估结果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一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及责任应由双方协商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

合作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或者合作条件的,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必须事先依法取得该土地使用权;
作为投资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向当地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后使用上述土地的,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上一篇:涉外商品房买卖中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下一篇:宏观调控涉外房地产的大方向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手机:13564447675 电话:021-58879631 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