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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继承房产继承 → 老人无子女留下遗嘱养子照样能继承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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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无子女留下遗嘱养子照样能继承房产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5-30 08:40:27 阅读次数: 7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王爷爷与吴奶奶结婚几十年,一直未要子女,其邻居之子赵某照顾两位老人20余年,两位老人在10年前认赵某为养子但未办理收养手续。王爷爷于2010年去世,仅有的房屋由其妻子吴奶奶继承,吴奶奶办理公证和过户手续。吴奶奶于2014年去世,并留下代书遗嘱,希望其房屋由其养子赵某继承。但吴奶奶的孙侄子吴某不同意,并霸占该房屋,遂与赵某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该案认为:王爷爷与吴奶奶未生育子女,赵某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多年照顾王爷爷与吴奶奶,且有居委会出具的收养关系证明及多位邻居的证人证言,并且被告吴某对于赵某抚养王爷爷和吴奶奶的事实也予以认可,足以认定赵某为其夫妻的养子。吴奶奶的代书遗嘱的真实性经原、被告双方的质证,合议庭也予以认可。经过法官及律师的共同努力,向双方当事人说明了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从情理及法理的角度对吴某进行说服及劝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将涉案房屋过户到赵某名下。
  律师评议:本案涉及遗嘱继承纠纷,养子的认定及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赵某作为王爷爷与吴奶奶的养子,当然有权继承其财产。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赵某虽然并未办理收养手续,但其照顾老人多年,并且有居委会开具的收养关系的证明及多位邻居的证人证言,被告吴某也予以认可,可以认定赵某的收养关系。而吴奶奶的代书遗嘱也希望赵某可以继承其遗产,我们也应当充分尊重老人的意愿。另外,即使赵某不是其养子,吴奶奶的孙侄子吴某也不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没有吴奶奶的遗赠的前提下,也不能够继承财产。
  如何办理房屋继承、遗赠的转移登记手续
  1. 因房屋继承或者遗赠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4)继承权公证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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