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吉建亮律师
  >> 分 类 导 航
【房产买卖】
┝ 房产买卖
【拆迁补偿】
┝ 拆迁补偿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
【物业纠纷】
┝ 物业纠纷
【法院判例】
┝ 法院判例
【法律文书】
┝ 法律文书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涉外房产】
┝ 涉外房产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南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上海各区县公证处地址电话邮编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被闵行法院判决承担违约责任
 购买动迁安置房存在什么风险 需注意哪些事项 ?
 产权人未签字 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侵占他人房屋被卢湾法院判决迁出房屋并支付房屋使用费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房屋没有产权证时签订买卖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业主的物业管理费该怎么交?
 物业管理费一般包含哪些收费项目
 买卖未通知物业,出现问题难维修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房产继承房产继承 → 房子的继承人到底是谁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房子的继承人到底是谁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5-30 08:41:10 阅读次数: 9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在谈房“色变”的年代,房产成为百姓最重要的财产。现实生活中,因房产引发的纠纷并不鲜见,在继承案件中尤为如此。如何处理遗产才能避免亲情对决?
  老张是某高校的教授,膝下有一子两女。尽管儿女们已各自成家,但仍然经常团聚,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子女的团结和睦,是老张最欣慰的事情。
  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老张所在高校进行住房改革。老张和同在高校工作的老伴分得一套90多平方米的住房,仅需要交纳3万元房款。因为手头紧张,老张召集子女们进行商议。两个女儿明确表示,自己不出钱,也不要老张的房子。儿子张超和妻子商议后,凑足2万元,和父母一起将房子买了下来。房本到手后,老张夫妇将房本放在儿子手里。
  20年过去了,老张年纪大了,老伴也去世了。老伴去世前,她将子女们叫到面前,将积攒的首饰留给两个女儿,将房子留给儿子,要给孙子做婚房。妻子的去世,给老张打击很大。他日渐消沉,搬到儿子家一起生活,一住就是5年。
  2013年底,老张身体越来越差,连下床都需要搀扶。春节时,两个女儿也赶来张超家和老人一起过年。吃饭时大女儿问起老张房子的事,老张房子在北京四环内,又属于学区房,随着房产价值的攀升,老张的房子价值也水涨船高,总价近400万元。老张告诉两个女儿,房子要留给儿子张超,以后给孙子做婚房,张超心里更踏实了。毕竟,按照传统,长子长孙,房子不给他给谁?
  2014年5月,老张去世了,除了留给家人无尽的思念,更留给张超无尽的烦恼。处理老张后事后,张超兄妹三人坐下来商议父亲遗产的分割。父亲只有20多万元的存款,张超很大气地说,存款他一分不要,全给两个妹妹平分。张超觉得,自己和妹妹是一家人,争遗产的大戏绝不会在他家上演。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两个妹妹不约而同地提到了四环边的老房子。两个妹妹主张将房产卖掉,三人平分。这下子张超不愿意了:一来,房子是他出钱买的,当时说好谁买就是谁的;二来,父母在世时都说过房子给他,是儿子的婚房。三人最后不欢而散。
  张超真后悔没有让老人留下只言片语。其实他也知道,让老人立下遗嘱会少很多麻烦,但是,让行将就木的老父亲写遗嘱,真开不了口。在朋友介绍下,张超向律师咨询。律师客观分析在没有证据情况下,很难证明房产由张超一人继承。为了不破坏兄妹之间的感情,律师建议其能对两个妹妹进行合理补偿,由家中德高望重者主持协商解决争议。
  过了老人的五七,兄妹三人重新又坐在一起,此外,张超还将姑姑请来了。在姑姑的主持下,家庭会议温馨又顺利。兄妹三人认为,既然老人已经去世,留下他们还是一奶同胞的兄妹,不能让老人将这份亲情也带走。最后,张超给两个妹妹每人40万元作为补偿,两个妹妹放弃了房屋的继承权。
  一场即将爆发的遗产之争,顺利被亲情融化。
  律师提醒:有些老人在年老时比较忌讳谈及遗嘱,而子女也担心引起老人不必要的反感和猜测,对遗嘱更是闭口不言。因此,在老人去世后,其真实意思表示往往难以被忠实执行,本案就是如此。尽管老张房产由张超出资,但是房子也不能当然认定为张超个人财产。在进行法定遗产分割时,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另外,张超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老人将房产由其一人继承,因此其和两个妹妹是法定继承人。律师建议为减少不必要的纷争,公民应该立下遗嘱,以使得公民个人的财产按照自己的意志被处分。同时,也建议继承人也能够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不要伤害无价的亲情。
上海房产律师上海房地产律师上海拆迁律师
上一篇:如何解读华侨华人继承国内房产需办证明政策?
下一篇:老人遗嘱不能直接办理继承过户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上海房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手机:13564447675 电话:021-58879631 邮箱:jijianliang2008@hotmail.com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