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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房产涉外房产 → 涉外房地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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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房地产继承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6-04 10:44:31 阅读次数: 10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外国人、港澳台人士、华侨就其个人在中国内地的房地产订立遗嘱的,必须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签署、盖章、再经公证方具有法律效力。
  外国人、华侨申请在中国继承房地产的应在其居住国办理公证证明本人的身份、住址及与中国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申请人持经认证的公证书,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遗嘱到该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办理遗产继承事宜。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上述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须有书面的委托书并经公证和认证。
  一、办理涉外房产的法定继承公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提供购房公证书、房地产权利证书等。购房公证书在确定夫妻财产共有情况时具有关键性的作用,若为继承取得,需提供法院判决或继承公证书,若为接受赠与取得,需提供赠与公证书。
  (二)查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和全体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原我国公民取得房产后再成为境外人的,情况比较复杂,公证员应当对其注销户口前在中国的相关人事档案和户籍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同时还要了解其成为境外人后的婚姻家庭情况变化。如果是华侨、华人,可以参考《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印尼华侨、华人为继承在我国内遗产申办继承权公证事的复函》的相关规定,通过本省有关侨办、侨联对当事人的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确认核实。而其他境外人则通常可以免除其在中国档案资料的调查核实工作,主要依赖申请人在被继承人本国公证机构和法定机关出具公证过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我国驻当地外交机构认证,必要时还应办理中文译文件与原文相符的公证。
  二、具体还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台湾、日本、韩国
  这几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户籍誊本制度,公证员应当以被继承人及其全体法定继承人的全部户籍誊本为线索展开公证工作。其中台湾地区比较特殊,关于继承人的主体资格,可以依据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台湾居民申办公证如何确认身份的复函》的精神确定。根据案情需要,公证处还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委托书公证书以及死亡、婚姻等公证书,并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副本寄送及查证手续。必要时为了解被继承人的相关情况,公证处还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调查。
  2、香港、澳门
  司法部设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香港、澳门律师,对发生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合法性、真实性予以证明后发往内地使用,这大大便利了内地公证处对香港、澳门地区公证证明材料的认可和使用。
  3、其他国家和地区:以美国为例
  (1)目前常见的操作方法是全体继承人到本国公证机构发表保证书或声明书,保证声明的内容主要涉及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和亲属关系情况,这个现状有超国民待遇之嫌,一旦继承人做出虚假保证或声明,很容易导致错证的发生,而且很难实际追究境外继承人的法律责任。
  (2)公证员可以通过继承人的出生证明,被继承人涉及子女的相关司法判决等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如果仍然存在疑点,可能导致错证的,应当不予办理继承公证。
  (三)制作谈话笔录, 收集相关证据, 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案情,具体包括全体法定继承人的谈话笔录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人的谈话笔录。完成谈话笔录后,应仔细比较询问内容与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是否吻合。 在询问过程中, 着重关注以下材料:身份证件、结婚证、户口簿、相关公证文书和司法判决、放弃继承声明书等。
  (四)公证员的调查核实
  对于国内继承公证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承办公证员需要履行调查核实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实地调查, 即亲自到相关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和户籍资料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采用公函形式委托其他公证机构协查。
  但对于涉外继承, 采取实地调查成本太高,缺乏操作性,那是否需要通过公函委托我国驻当地外交机构核查?有公证员认为, 前文所述的国外律师函已经对申请人应提供的该国证明材料做了参考指引, 只要证明材料是该国法定部门出具并盖有法定部门印章, 并经过了当地公证机构、使领馆认证,则不需要再进行查证,其法律形式上的真实性是能够保证的。
  如果采用公函委托协查的形式,一方面落入了循环证明的怪圈,而且要解决的公证处外调函的域外可行力问题, 即使解决了这个问题, 由于我们不能亲自查看原始记录, 对内容的真实性一样也要由形式的真实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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